再保险亦称“分保”。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,通过签订分保合同,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。再保险的基础是原保险,再保险的产生,正是基于原保险人经营中分散风险的需要。
再保险分类
1、再保险可分为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。
比例再保险是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订立再保险合同,按照保险金额,约定比例,分担责任。对于约定比例内的保险业务,原保险人有义务及时分出,再保险人有义务接受,双方都无选择权。比例再保险分为成数再保险、溢额再保险、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。
成数再保险是原保险人在双方约定的业务范围内,将每一笔保险业务按固定的再保险比例,分为自留额和再保险额,其保险金额、保险费、赔付保险金的分摊都按同一比例计算,自动生效,不必逐笔通知,办理手续。
溢额再保险是由原保险人先确定自己承保的保险限额,即自留额,当保险业务超出其自留额而产生溢额时,就将这个溢额根据再保险合同分给再保险人,再保险人根据双方约定的比例,计算每一笔分入业务的保险金额、保险费以及分摊的赔付保险金数额。
非比例再保险分为超额赔款再保险和超过赔付率再保险。
2、按照安排方式分类,再保险可分为临时再保险、合约再保险、预约再保险。
再保险的作用
再保险作为“保险的保险”,对于保障保险市场安全,为直接保险公司分散赔付风险、扩大承保能力和巨灾保障功能,并辅助保险市场调控以及强化行业风险管理发挥了重要的作用。